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原股權交易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股權轉讓行為,維護市場運行秩序,明確參與各方的職責,根據《中原股權交易中心股權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在本中心掛牌股權的轉讓。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中心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本中心掛牌企業的股權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掛牌企業、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及本中心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本中心為掛牌企業股權轉讓提供服務,并依法對掛牌企業股權轉讓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交易系統與交易時間
第六條 本中心為股權轉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易主機、交易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第七條 股權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30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
遇法定節假日和本中心公告的休市日,交易系統休市。
第三章 股權限售
第八條 企業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權應當分批解除交易限制,每批解除交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所持股權的二分之一。解禁的時間分別為掛牌后依法依約可交易之日,掛牌后依法依約交易日起滿一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依照《公司法》的規定認定。控股股東的股權被并購的情況,除按照《公司法》規定外,不受解禁制約的限制,但須取得本中心的同意。
第九條 掛牌前六個月內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權進行過交易的,該股權的管理適用前條的規定。
第十條 因送股、轉增股本等形式進行權益分派導致所持股權增加的,應按照原持股數量的鎖定比例進行鎖定。
第十一條 因司法裁決、繼承以及特殊情況下的非交易過戶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權發生轉移的,后續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規定。
第十二條 股權解除交易限制進入本中心交易,應由掛牌企業向本中心提出書面申請,經本中心審核后,辦理解除限售登記。
第十三條 掛牌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企業股權,按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應進行或解除交易限制的,應由掛牌企業向本中心申請,經本中心審核后,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章 股權交易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四條 掛牌企業股權應通過本中心交易,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掛牌企業股權轉讓采用協議轉讓方式。
第十六條 投資者參與本中心股權轉讓,應當向本中心申請成為合格投資者。
第十七條 投資者買賣掛牌企業股權,應以實名方式開立并持有本中心股東賬戶和資金賬戶。
第十八條 投資者買賣掛牌企業股權,應到本中心或開戶代理機構辦理相關開戶手續。投資者需開立資金賬戶并開通銀行第三方存管,資金存入存管銀行賬戶。
第十九條 投資者可通過本中心交易系統發布買賣意向,達成交易意向的,通過本中心交易系統確認成交。
第二節 委托申報
第二十條 投資者買賣本中心掛牌企業股權,應與本中心簽訂投資者開戶協議。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委托分為意向委托、定價委托和成交確認委托。本中心接受投資者提出的意向申報、定價申報和成交確認申報。
意向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本中心按其確定價格和數量買賣股權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定價委托是指投資者委托本中心按其指定的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權的指令。成交確認委托是指投資者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或投資者擬與定價委托成交,委托本中心以指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第二十二條 投資者委托應注明股權代碼、股權名稱、股東賬號、買賣方向、買賣價格、買賣數量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委托轉讓申報的股權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申報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第二十四條 股權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權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二十五條 投資者委托申報可撤銷,也可先撤銷進行變更后再委托,但已經交易系統確認成交的委托不可撤銷或變更。
第二十六條 本中心收到投資者賣出或買入股權的委托后,將驗證賣方股東賬戶或買方資金賬戶,如果賣方股權余額或買方資金余額不足,該筆委托作撤銷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中心將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報記錄。
第三節 成交
第二十八條 投資者達成交易意向后,可各自通過本中心交易系統進行成交確認申報。
第二十九條 交易系統對成交確認委托和定價委托的股權代碼、股權名稱、買賣方向、買賣價格、買賣數量、約定號等信息進行核對,相互匹配的,予以配對成交。
第三十條 多筆成交確認委托與同一筆定價委托匹配的,按時間優先的原則配對成交。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先委托者優先于后委托者。先后順序按交易系統接受委托申報的時間確定。
第三十一條 成交確認委托與定價委托可以部分配對成交。
成交確認委托的股權數量小于定價委托的,以成交確認委托的股權數量為成交股權數量,定價委托未成交部分繼續有效。成交確認委托股權數量大于定價委托的,以定價委托的股權數量為成交股權數量。成交確認委托未成交部分以撤單處理。
第三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托未成交的部分。被撤銷的委托,本中心在委托撤銷后即刻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權;失效的委托,本中心在委托失效次日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權。
第三十三條 本中心交易系統對可能導致股份公司合法股東超過200人的交易申報不予確認成交。
第四節 交易結算
第三十四條 投資者有關清算交收業務由本中心統一負責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中心在每個交易日終根據交易系統交易確認結果,進行合格投資者之間的股權和資金逐筆清算。
第三十六條 股權交易的交易確認,以當天委托交易的清算結果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中心為掛牌企業股權轉讓提供逐筆全額非擔保交收服務。由于股權或資金不足導致的交收失敗,本中心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投資者可以在交收完成后的次一交易日,通過三方存管賬戶自主劃轉存取資金。
第三十九條 投資者買入后賣出或賣出后買入同一掛牌企業股權,時間間隔不得少于5個交易日。
第五章 報價和交易信息發布
第四十條 股權轉讓時間內,本中心通過交易系統發布最新的報價信息和交易信息。
第四十一條 報價信息包括:實時揭示意向委托和定價委托的委托類別,股權代碼、股權名稱、買賣方向,買賣價格、買賣數量、聯系人和聯系方式等。
第四十二條 交易信息包括:實時揭示前交易均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加權平均價、最新買賣價、當日總買賣筆數、總買賣量、總買賣交易金額等、并逐筆揭示當日交易的股權代碼、股權名稱、買賣方向、買賣價格、買賣數量等。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由于歷史原因導致現有股東超過200人的企業,原則上其股權限于原有股東之間的交易。
第四十四條 投資者參與本中心股權轉讓涉及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等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由本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經河南省人民政府金融服務辦公室備案后生效。